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规程的通知》(丽学院办[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经丽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第五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对未毕业且已超过最长5年修业年限的257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详见附件1),予以注销学籍处理;对13名前置学历清查未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详见附件2),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现将处理决定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4月2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联系人:麻老师,电话:0578-2299352,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三岩寺路2号21栋教学楼201办公室。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按注销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办理。
丽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注销学籍学生名单
附件2:前置学历清查未通过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名单